遼寧夫妻倆向銀行貸款170萬高息轉貸給他人牟利!夫妻倆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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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遼寧錦州的曲某(男)和張某(女)夫妻倆受人唆使,用名下門市房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170萬元。之後這些錢並未用於生產經營,而是被夫妻倆高息轉貸給趙某,曲某張某夫妻倆以便賺取利息差。2021年6月,曲某張某夫妻均因高利轉貸罪被判刑。葫蘆島興城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曲某、張某違反國家法規,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均已構成高利轉貸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遼寧錦州的曲某(男)和張某(女)夫妻倆受人唆使,用名下門市房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170萬元。之後這些錢並未用於生產經營,而是被夫妻倆高息轉貸給趙某,曲某張某夫妻倆以便賺取利息差。共獲利69.8萬餘元。2021年6月,曲某張某夫妻均因高利轉貸罪被判刑。

曲某和張某夫妻倆家住遼寧錦州。

2018年2月1日,曲某、張某在趙某的唆使下,以名下門市房作抵押,虛構購買裝修農家院為貸款用途,在趙某的幫助下,夫妻倆通過貨款稽核。與綏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貸款170萬元的貸款契约,貸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9.9%。

拿到貸款後,曲某張某並未將錢實際用於生產經營,而是按月利息3%供借給趙某,趙某向夫妻倆支付20個月利息102萬元。該筆貸款到期後,在趙某的幫助下,又續貸了一年。到2020年1月份,因趙某未支付利息。曲某便與綏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貸款展期協議書,借款展期至2021年1月26日。

到2021年1月3日,曲某將此筆貸款本金及利息全部還清。2020年10月31日經稽核認定,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曲某支付給銀行的170萬元貸款利息9筆,金額合計為321640元,認定曲某獲利698360元(1020000-321640)。

葫蘆島興城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曲某、張某違反國家法規,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均已構成高利轉貸罪。近日一審判處曲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22663.55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22663.55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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