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醫院多次參與非法腎臟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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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由焦作市警察局解放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於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資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本案由焦作市警察局解放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於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資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薛某某在馮某某(已判刑)聯系和指使下,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醫院手術室及病房,多次參與非法腎臟移植手術,被告人薛某某負責“受體”腎臟移植手術後的護理工作。

2019年4月12日,“供體”駱某某和“受體”焦某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醫院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被告人薛某某與張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為“受體”焦某某提供術後護理,“受體”焦某某為腎臟移植支付費用70萬元。

被告人薛某某共獲利12000元。現已退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發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馮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抗告,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違反國家法律,參與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某在與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薛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元芳:看來地下市場不小,上次是鄭州,多名公立醫院醫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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