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常務副區長,郫縣縣委副書記,都江堰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的馬漢選,堪稱四川巨貪,單筆受賄千萬,因其受賄折合人民幣3200多萬元,2018年11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馬漢選,1964年9月生,四川平昌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2月起任共青團平昌縣委書記,溫江縣委組織部主任幹事、幹部科長,成都市溫江區永寧鎮黨委書記,都江堰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成都市溫江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郫縣縣委副書記,都江堰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
2015年6月,四川省紀委將馬漢選收受安某1000萬元、收受周某價值346.5萬元住房一套的線索移交成都市紀委。
同年6月26日,成都市紀委通知馬漢選到案接受調查,馬漢選到案後主動交代了上述問題。6月29日,馬漢選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
2015年7月6日,四川省紀委網站發佈消息稱,馬漢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同年9月16日,成都市紀委網站消息稱,成都市紀委對馬漢選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馬漢選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部分問題已涉嫌犯罪。成都市紀委已將馬漢選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5年9月24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馬漢選實施逮捕。
據檢察機關查證,紀檢部門在調查馬漢選時,他感覺風聲不對,連夜向相關行賄人退贓1200萬。
經指定管轄,此案由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向成都市中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馬漢選先後利用擔任都江堰市委組織部部長、成都市溫江區常務副區長、都江堰市市長的職務便利,在項目推進、土地拆遷、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成五家單比特及個人提供幫助,個人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組織及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58.372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馬漢選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推進、土地拆遷等方面為相關組織和個人提供幫助,個人或夥同他人受賄、索賄財物折合人民幣3235多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馬漢選夥同張某向安某索賄2000萬元,馬漢選以借為名向安某索賄200萬元,對此索賄行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漢選夥同張某共同受賄犯罪中,雖然其和張某均為該公司謀取了利益,贓款亦平分,但張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索賄行為的具體實施人,其從安某處獲取賄賂款再分給馬漢選,對其選量刑時應考慮該情節;馬漢選在法庭上就其夥同張某共同受賄的事實未能如實供述,但其餘罪行均能如實供述,且足額退出自己的受賄所得,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
2018年11月30日,馬漢選被成都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200萬元;被告人馬漢選違法所得的登記在其侄女馬某名下的位於海南省三亞市一套購買價100.4萬多元的房屋、登記在馬漢選侄兒馬甲名下位於成都市青羊區一套購買價346.5萬元的房屋、退交至本院的526.69萬元,均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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