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惡勢力故意傷害致未成年人死亡,主犯王濤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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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濤驗明正身,執行死刑。上訴人米小華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龍誠犯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王湘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八千元;隨案移送違禁品、作案工具、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

今日(6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濤驗明正身,執行死刑。

庭審回顧:2020年8月2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王濤等人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抗訴、上訴一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馮鍵出庭履行職務。

庭審詳情:四川高院受理後,鑒於該案系涉毒涉惡涉未成年人等多重因素疊加的重大案件,依法組成了由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進行辦理。合議庭依法為四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案件爭議焦點、庭審示證管道等聽取了檢辯雙方意見。庭審中,合議庭組織檢辯雙方圍繞“故意傷害事實、賠償諒解情節”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新證據質證,就量刑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意見,並當庭宣讀有關評議意見。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决定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2020年11月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濤等故意傷害、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王濤死刑,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馮鍵出庭履行職務。四川高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以王濤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暴力、威脅、強迫吸毒等管道,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安某乙作為犯罪工具,長期實施販賣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違法活動,獲取非法利益,並將安某甲毆打致死,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濤、龍誠、米小華故意傷害未成年人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嚴重挑戰社會公德底線,依法應予嚴懲;王濤、米小華、龍誠和原審被告人王湘耀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案發後警察從王濤車上查獲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亦應計入販毒數量;王濤、米小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為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濤強迫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

王濤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王濤、龍誠直接對被害人安某甲實施毆打,均系主犯,但龍誠的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米小華系從犯,對米小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王濤購買毒品並雇傭龍誠、王湘耀為其販賣毒品,系主犯,米小華保管毒資,龍誠、王湘耀受雇販賣毒品,三人均系從犯,對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吸毒場所系王濤租賃,王濤系主犯,米小華系從犯,對米小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濤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濤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龍誠歸案後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湘耀歸案後如實供述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决上訴人王濤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數罪並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八萬元。上訴人米小華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龍誠犯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王湘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八千元;隨案移送違禁品、作案工具、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6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王濤驗明正身,執行死刑。

來源:央視新聞總臺央視記者黃鸝

編輯:張恒劉夢鴿吉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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