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安徽“第一女巨貪”,攀附省委副書記,涉案8100萬,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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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阜陽地方鐵路管理局局長,安徽漯阜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張海英,曾被評為““第四届中國改革100新銳人物”,因其貪污、職務侵佔、挪用資金共計8100多萬元,行賄15萬元,由於其涉案數額巨大,被人們稱作安徽“第一女貪”。2011年10月,她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8年12月30日,阜陽市中院公開審理張海英涉嫌職務犯罪一案。涉案金額高達8700萬餘元。

曾任阜陽地方鐵路管理局局長,安徽漯阜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張海英,曾被評為““第四届中國改革100新銳人物”,因其貪污、職務侵佔、挪用資金共計8100多萬元,行賄15萬元,由於其涉案數額巨大,被人們稱作安徽“第一女貪”。2011年10月,她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海英,1960年10月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專文化,她是人們眼中的“女强人”。

2001年4月起,她任阜陽地方鐵路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安徽漯阜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該公司前身為阜陽地方鐵路管理局,2004年7月,經阜陽市政府準予改該局改制為安徽漯阜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漯阜鐵路安徽境內的阜陽至界首段。

成功改制的漯阜鐵路,讓張海英一舉成名,2006年她被評為“第四届中國改革100新銳人物”,一時風光無限。

2007年12月26日,張海英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7日被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準予逮捕。

此案偵查終結後,由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12月30日,阜陽市中院公開審理張海英涉嫌職務犯罪一案。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海英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2014萬餘元;職務侵佔4757萬元;挪用資金2005萬元;向他人行賄15萬元。涉案金額高達8700萬餘元。應以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最和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檢方查證:被告人張海英用部分贓款在上海、海南、合肥等地購買了十幾處房產,從她家中搜出的名表,珠寶等奢侈品琳琅滿目。

2009年1月24日,阜陽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張海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海英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來,此案被安徽省高院發回重審。

阜陽市中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違法所得的全部財物,予以追繳。張海英仍不服此判决,繼續提起上訴。

安徽省高院審理查明:上訴人張海英利用擔任阜陽市地方鐵路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在阜陽捷運局改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虛報騙取、截留職工安置資金等管道,非法佔有公共財物2014萬多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上訴人在擔任漯阜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將漯阜公司的資產和收入轉移至個人設立並控制的公司等管道非法侵佔公司資產4204萬多元。

安徽省高院還查明:上訴人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漯阜公司的資產1893萬多元歸個人使用,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上訴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安徽省委原副書記王昭耀財物共計15萬元,其行為還構成行賄罪,且屬情節嚴重。

安徽省高院認為,上訴人貪污、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犯罪所得的大部分款物已被追回,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所犯行賄罪系在被追訴前主動向辦案組織交代犯罪事實,對其行賄罪可減輕處罰。

2011年10月,安徽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據媒體報導,張海英在阜陽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出錢讓同監室的女犯為她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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