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江芸涵綜合光明日報
近日,四川省教育廳、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四川省民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出《關於暫停審批設立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廳字(2021]1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和教育部聯合召開的規範民辦義務教育專項工作推進會議精神,進一步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合理控制民辦義務教育辦學規模,四部門决定暫停審批設立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通知》要求,各市(州)、縣(市、區)要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原則上不得審批設立新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要求,無條件立即停止審批設立新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和完全中學,下同)。
各市(州)、縣(市、區)不得準予已有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設立新校區,不得同意已有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擴大辦學規模、要適當縮減2021年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計畫。各地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把好注册登記關。
《通知》強調,各地要高度重視,務必令行禁止。對於置若罔聞、頂風審批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行政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新聞多一點:9月1日起,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施行,有何影響?
近日,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頒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現行條例作了系統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2020年,全國共有民辦學校18.67萬所,占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比例超過了1/3;在校生5564.45萬人,占比接近1/5。民辦教育已經成為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施條例》的亮點在哪裡?與原規定有何不同?對於備受關注的“公參民”“集團化辦學”等行為,有何指導意義?
進一步新增了民辦教育扶持政策
民辦教育關係著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會資本借辦學之名,損害了百姓利益,擾亂了整個教育的辦學秩序。
對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這就意味著,民辦教育成為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得與“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宗旨相背離。為了將堅持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實施條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民辦學校的設立制度,嚴把入口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實施條例》進一步新增和明確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用地保障等,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為民辦學校融資、風險保障等提供服務。同時,加强規範,包括完善民辦學校招生規則,規範利用互聯網科技等線上辦學行為。
“在支持與獎勵方面的最大調整是,删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舉措,明確了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介紹。
在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方面。《實施條例》著重依法落實、完善了民辦學校收費和管理機制,健全了民辦學校資金和資產的管理使用規則,新增了對關聯交易的規範,堅決防止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
為過度資本化“設禁區”“亮紅燈”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無序競爭、違規辦學等行業亂象加强了行業監管,通過“設禁區”等管道對當前民辦教育某些領域中出現的過度資本化、過度商業化“亮紅燈”。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表示,“這是對少數、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眾利益的辦學行為的有力糾正,對民辦教育的保護與支持”。
《實施條例》新增“教師和受教育者”章節。重點落實法律關於師生權益保證的規定。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強調對民辦學校教師、學生的平等對待,規範和支持民辦學校加强師資隊伍建設。
《實施條例》還專門新增了“從業禁止”內容,這是條例基於教育行業的特殊性質和行業要求新增的一個法律責任形式。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构的負責人、校長等主體,對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實際上,他們的行為也會直接影響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系統的形象和聲譽。這些主體如果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的話,《實施條例》在一般的處罰規定之外,給予從業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內再從事相應的工作,情節最嚴重的可以終身禁止。王大泉說:“這些規定有助於提高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實的震懾,促使有關主體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義務。”
禁止公辦名校辦民校
《實施條例》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在很多地方,這一管道曾被認為是快速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良方”。有媒體報導,許多開發商為了賣樓盤而在樓盤所在社區建立公辦名校分校。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認為,這種辦學模式也對教育生態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它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由此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同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卻採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不管是對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正常的教育秩序。”這一做法,在《實施條例》中被明確禁止。
此外,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變相倒賣國有教育資產,《實施條例》還新增了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方面的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定,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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