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這不,年過半百的老李在朋友圈洩憤罵人,就被告上了法庭來看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
老孫(原告)的孩子和老李(被告)的孩子是同班同學,原告和被告通過家長群結識多年,兩家互相信任,關係相處不錯。
一日,原告和被告的妻子萌生了創業的想法,兩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資成立某管理公司。後該公司遭遇經營風險,被告家庭囙此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兩家關係也破裂了。
為了洩憤,自2019年1月起,被告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圖片的形式持續發佈大量針對原告的侮辱性言論。發佈朋友圈時,被告的好友人數約有1200人。
原告認為,被告在朋友圈長時間對自己人身攻擊,甚至用侮辱性語言醜化自己,有損自己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給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遂訴至福田法院。
法院裁判
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
自2019年1月起,被告在其對外發佈的數十條朋友圈中,使用一系列粗俗語言侮辱原告,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並足以使原告的道德等社會評估降低,法院確認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
被告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時,被告已删除朋友圈中的涉案文字、圖片。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求,法院認為於法有據,被告應以書面管道進行賠禮道歉,即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表道歉聲明。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被告侵權時間跨度長達兩年,被告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必然給原告造成持續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為此次訴訟支出的公證費800元和律師費15000元,法院認為,上述費用系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且有相應票據予以佐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福田法院判決:
一、被告應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過法院審查,並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表道歉聲明,發佈時間不少於30日);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指定行為,法院則將本判决的主要內容刊登於深圳地區發行的報刊上,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公證費、律師費共計18800元。
該判决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被告已主動履行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管道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管道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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