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一女子結婚後,只在男方家裡住了兩個晚上,便獨自回到娘家,為此男方起訴離婚並要求女方退還彩禮。9月19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那麼,婚前的彩禮是否應當退還呢?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並退還部分彩禮。
90後靚女錢某與80後小夥周某經人介紹相識並開始交往。戀愛期間,周某送給錢某價值2萬多元黃金手飾及11200元的禮金,還為錢某購買價值幾千元的手機和衣服。周某根據錢某父親的要求又給付禮金10萬元,當天下午兩人便到民政局領證結婚。同年6月10日兩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次日一早錢某就獨自回了娘家。因錢某擅自回娘家,以及周家懷疑錢某腹中胎兒是否親生等,兩家人發生糾紛。
經鎮裡調解,錢某跟周某回婆家又住了一晚,但一晚過後錢某又回了娘家,與周某一直分居。不久之後錢某自行打掉腹中胎兒。此後,周某起訴離婚並要求錢某退還彩禮。訴訟中,錢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退還彩禮。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起訴要求離婚,錢某表示同意離婚,應準予雙方離婚。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領證後錢某僅在周某家居住兩晚,婚後並沒有正常的共同生活,錢某先後給付價值約14萬元的彩禮現金、金器等,較本地一般經濟水准,彩禮數額偏高。周某根據錢某家要求送了彩禮,雙方才登記結婚,錢某有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考慮到錢某曾懷孕又終止妊娠等情况,酌情由錢某返還部分彩禮,據此判决雙方離婚且錢某返還周某禮金8萬元。錢某不服該判决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結婚沒有共同生活的,應適當返還彩禮
所謂彩禮是指男方為締結婚姻根據當地風俗習慣贈送給女方的財物,通常包括禮金、金器等,彩禮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甚至更多。
彩禮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附條件贈與,即以雙方建立夫妻關係作為贈與的前提條件。日常生活中,訂婚雙方“過禮”後因故未能成婚的情形較為常見,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時有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符合以下三種情形應返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二)、(三)項情形,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錢某與周某登記結婚後,錢某僅在周某家中居住兩晚便獨自返回娘家,雙方為此發生衝突,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形成離婚訴訟。同時,由於雙方未能共同居住生活,錢某依法應返還彩禮。至於返還數額,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財產使用情况、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處理。法官提醒,婚戀群體應樹立理性健康婚姻觀念,在彩禮給付上,女方切莫過高要求或跟風攀比,男方根據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宣導簡約、樸素、節儉的婚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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