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實施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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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我省全面實施《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准》。該標準為強制性排放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超過限值排放為違法行為。《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養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態環境首長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現階段,養殖水面百畝以上連片池塘,單個養殖主體水面大於50畝的池塘,以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排放的養殖尾水在標準覆蓋範圍內。